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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第三條第二款提供之學期起迄時間,按學期一次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計至該學期結束。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