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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個別農墾每一墾員為一戶,每戶配耕土地面積規定如左:
一、水田以零點五公頃為基數,旱田以一公頃為基數。每增加眷屬大口一
人,按基數增加二分之一,增加中口一人,按基數增加三分之一;增
加小口一人,按基數增加四分之一;但連基數在內,如為水田,每戶
以不超過一公頃為限;如為旱田,每戶以不超過二公頃為限。
二、前款眷屬,以進墾時呈繳戶籍謄本內所載列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
大口、中口、小口之區分,依政府配給軍公教人員實物規定之年齡為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