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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代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