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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眷區主管單位對於眷區違章建築,接到眷村列管單位、眷村自治會報告或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憲警單位通報後,應即時勒令違建眷戶停工,並會同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後依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強制拆除並移送法辦。
前項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眷村列管單位指派兵工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當
地憲兵隊派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得協調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及警備機關
予以協助。
拆除之違章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由違
建人自行保管。
拆除之違章建築內所存放之物品,如無法交還其所有人,應代為保管或依
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