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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
依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二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