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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關於後勤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採購先進武器系統及裝備。
二、國軍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及重要補給品之存量。
三、生存保修:
(一) 國軍武器裝備生產計畫之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 有關各級軍事工廠之位置、組織、技術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額及
正在生產之軍品、性能、用途及數量等。
(三) 有關受管制之軍事工業之情報或資料。
(四) 國軍武器裝備妥善率。
四、工程營產:
(一) 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 國軍營區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油庫、彈庫、發電機、
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之設施配置及構築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