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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人優惠儲蓄之限額區分如左:
一、軍人儲蓄獎券,發行總額以行政院核定限額為準,每人每月購儲限額
由國防部核定之。
二、存本取息與整存整付兩種存款之本金,合併計算,最高存儲金額為:
(一) 現役官、士、兵以行政院核定之限額為準。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
費、贍養金之退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比照辦理。
(二) 遺眷以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保險給付、由總部以上
單位核發並持有證明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特別獎金 (係指應給
遺眷親屬生前之未領獎金而言) 及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為限
。如無以上各類款項,或其總額低於官兵儲金限額者,比照其親屬
生前階級辦理。
(三) 無依軍眷比照其親屬生前階級辦理。
三、零存整付存款,每人限開兩戶,每人每月存儲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核
定之限額,並以國軍同袍儲蓄會所訂存款基數為準。
超額超戶存款其超出部分,由國軍同袍儲蓄會主動轉為一般利率存款,按
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單利計息,未滿一年者,按中途解約規定辦
理。
奉派敵後官兵,無眷在臺者,其應得薪給,按月由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
儲及轉存,不受第一項限額之限制。
現役官兵兼具遺族身分人員存款,可按現役官兵存儲限額及遺眷存款規定
,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