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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郵局窗口收寄要密郵件,暫以報值掛號執據加蓋紅色要密戳記代替收據
發給交寄者,並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立即登單送掛快 (收投) 部門,掛快 (收投) 部門應隨時登入出口要
密掛號清單,無論件數多少或路程遠近,均需用郵袋直封。
二、登記要密信函之出口掛號清單須一律記明寄件機關 (如有寄件人姓名
者併應記明) 、交寄日期、收件機關及收件人姓名等,並在相關格內
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封發時須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三、設有掛快部門各局將內裝要密郵件之封固郵袋送交郵件收發部門時,
應在登記簿上相關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由局長或收發組長及
封發人員兩人會同簽收。
四、郵件收發 (收投) 部門將要密掛號郵袋封入平常郵件總包時,應在寄
信清單之相關格內及郵袋吊牌上,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以資識別
,並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五、凡內裝要密郵件之平常郵件總包發交火車、汽車、飛機、船舶運遞時
,除由收發 (收投) 部門在路單上加蓋紅色或用紅筆批註要密字樣外
,並應口頭通知押運員工或運輸管理人員注意妥慎裝運。
六、押運員工到達某處將郵袋移交下手接收或轉運,均應一面口頭聲明,
一面將路單用紅筆批明要密字樣,以明本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