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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制定全文 2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於軍事營區或對其為下列行為:
一、進入軍事營區。
二、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
三、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前項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