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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一項審查結果應以通知書通知申請廠商。
前項通知書(如附件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案號及事由。
三、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
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
六、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
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
圖表附件:
附件二:安全維護審查結果通知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