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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由聯勤生產項目,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 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及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應策訂 五年需求計畫,一經國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如必須變更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之生產項量非經國防部核定不得變更。 二、第二年之生產項量,生產用料已備妥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刪減, 生產項量之用料未備妥前,如因事實需要調整生產項量時,需求單位 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調整之。 三、第三年 (含) 以後年度之生產項量,變更或調整,各需求單位可於協 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變更或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