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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
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總司令部另依有
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處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但於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辦法之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