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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應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各指派二人;其餘委員由院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並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由機關指派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