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