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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前項管制區及管制分區之劃分,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組織系統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