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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