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負傷證明書核發權責及規定如左:
一、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列冊 (冊式如附件三) ,檢附
傷票及相片,報請負傷官兵所屬總部核發負傷證明書一張,負傷二次
以上者遞加,均須附貼本人相片。
二、國防部直屬單位作戰負傷官兵,由及該療養醫院或單位,依第一款之
規定,逕送負傷官全所屬總部代發後彙報國防部核備。
圖表附件:
附件三 負傷官兵姓名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