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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
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
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核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
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
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