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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部長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所聘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