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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心
主任、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護理師、藥師、醫事
放射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呼吸治療
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副技師、
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
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技術助理員、管理員、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加護中心
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