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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已出境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
一、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
二、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未於其後入國者。
持外國護照入境或已出境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但書之已出境役男,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及程序,依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