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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對文書影本與其原本或正本是否相符,於必要時,得自行依申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或正本製作影本。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比對外國文書影本是否與該文書原本或正本相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