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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聘僱許可,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