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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