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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組分二科辦事,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境內持用外國護照或外國旅行文件人士之各類簽 (許可) 證申請案
件。
(二) 駐外單位有關外交、禮遇及居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各國僑民之停留、居留、管理或遣返案件之聯繫協調。
(四) 協辦因公務出國人員外國簽證申請案件。
(五) 外籍人士來華非法工作或從事不法活動之案件。
(六) 境內無國籍人士旅行文件之核發事項。
二、第二科
(一) 簽證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 駐外單位有關停留簽證之請示案件。
(三) 涉及有關簽證及外國護照之非法案件。
(四) 駐外單位簽證相關業務之督導。
(五) 無簽證入境案件之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