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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應成立審查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會組成審查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專家、學者遴派(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審查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
三、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四、審查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