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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由前條受委託、委任之學校或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前條課程如未委託、委任學校或未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採計抵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