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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申請書。
三、原住民員工之名冊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附申請前一個月僱用原住民之勞保卡影本)
四、社會工作人員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及相關專業或經驗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