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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
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