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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
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
圖表附件:
附式三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PDF
附式三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DOC
附式四第 任 選舉被連署人 連署人名冊.PDF
附式四第 任 選舉被連署人 連署人名冊.DOC
附式五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PDF
附式五第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DOC
附式六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PDF
附式六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