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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之次序發表政見,不得要求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
人唱名三次,候選人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候選人未到場發表政見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
,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或即結束政見發表,其剩餘時間由本
會作為選舉宣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