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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
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核候選人所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發現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候選人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