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
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核候選人所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發現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候選人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