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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污染擴散範圍面積經主管機關認定逾五十平方公里或海岸線污染長度達二公里以上。
二、同一污染事件經二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
三、大量傾倒、排洩、處置污染物或其他污染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周邊海域環境品質。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裁罰時,主管機關除依第二條規定計算罰鍰額度外,如符合前項情節重大情形之一,得於各該條罰鍰額度內加重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