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
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察勤務。
海巡機關與移民機關於必要時,得相互支援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境)之相關勤務。
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於接獲前三項之人力或機具申請支援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調派支援,若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