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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可播放之影音檔案,其格式應為 AVI 檔、MOV 檔、MP4 檔、JPEG 檔、PNG 檔、TIFF 檔、AAC 檔、MP3 檔、WAV 檔或其他警察機關可播放之影音檔案格式。
警察機關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鑑識案件,應評估影音檔案格式、位元組大小、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解析度、人臉面積大小等項目能否鑑識;其無法播放或經評估無法鑑識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