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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簡任職頒給一等,薦任職頒給二等,委任職頒給三等,比照委任職或雇員頒給四等。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教育人員,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請頒警察獎章者,教授、副教授職頒給一等,助理教授、講師職頒給二等,助教職頒給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