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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