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行採樣完畢後,執行採樣人員應於 DNA 樣本外包裝封口處封緘,並註明封緘日期,騎縫處應由執行採樣人員簽章;DNA樣本之保管及運送應有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