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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