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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十四日內出國者,得憑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或
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與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及訂妥班次之機 (船
) 票,於入國時向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事務處 (以下簡稱移民署事務
處) 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國,其所持單次入出國許可
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或公務護照,預定臨時入國停留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