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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將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檢查及辦理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