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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依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計算操行成績並登記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加分一次加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
二、減分一次扣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一大過扣九分;留校察看扣至六十分。
每學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八十分起算,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