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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總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事務組:
(一)校舍、眷舍興建、修繕事項。
(二)校園環境整理、美化、清潔及衛生處理事項。
(三)水電、電訊設備養護事項。
(四)技工、駕駛與工友管理、訓練及福利事項。
(五)各種集會、外賓參觀與試場等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六)財產及物品購置事項。
(七)文具、紙張印製、保管及領發事項。
(八)學生(員)賠償訓練費用追繳事項。
二、械服組:
(一)被服裝具製發及保管事項。
(二)武器彈藥請購、領發、送修、維護及保管事項。
(三)警用裝備主管檢查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械服業務事項。
三、財產組:
(一)財產與物品器具登記、收發、移轉、結算、維護、管理及檢查事項。
(二)財產清點及增減編報事項。
(三)報廢財產變賣處理事項。
(四)宿舍及眷舍管理事項。
(五)房屋與重要設備火災保險及不動產權狀保管事項。
(六)公務車輛調度、保險、檢驗、維護及油料購發報銷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產物品維護保管事項。
四、出納組:
(一)現金、票據與有價證券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教職員工薪津、教師鐘點費領發及所得稅代扣繳事項。
(三)學生(員)生活津貼及公費領發報銷事項。
(四)零用金支付及報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出納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