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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違警行為逾三個月者,不得告訴告發並不得偵訊。
前項期間,自違警成立之日起算。但違警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