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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廣告物依法須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而其內容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者,應依規定將其內容先送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