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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校應在學生畢業證書右下方加蓋戳記,敘明「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務期
限內,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