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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接受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但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受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可放寬至七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