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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中央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後,按其可行性評估報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擇一人再續行辦理,並通知各申請人。但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擇定人數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