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之評選,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生物多樣性:
(一)生態系完整程度,包括棲地、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是否有外來入侵種。
(二)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
二、自然性、代表性及特殊性:
(一)自然性:指該濕地自然化或人工化之程度,及未來以自然方式維持運作之能力。
(二)代表性:指該濕地於濕地類型中具代表意義。
(三)特殊性:指該濕地於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與環境及其他等是否具備特殊意義。
三、規劃合理性:
(一)申請濕地於國際、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地位及替代可能性。
(二)申請濕地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及相關土地使用現況。
(三)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
(四)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