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應考量重要濕地條件、議題與管理之必要性等因素訂定下列事項:
一、生物資源允許利用之時間、範圍及方式。
二、水資源允許利用與排放之地點及基準。
三、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允許利用行為與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建築及設施等規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適時、適地、適量、適性永續利用之事項。